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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实录 | 专题新闻发布会

日期:2026-07-29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文物局新闻发布会。

近期,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生产,保障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安全,引导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有序开放利用,激活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潜能;出台了《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着力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质量和水平。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两份文件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司长彭跃辉先生,科技教育司司长罗静先生,敦煌研究院副院长俞天秀先生,北京建筑大学副教授王兵先生,我是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大明。

今天的发布会包括主发布环节和媒体问答环节。首先,请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司长罗静先生介绍《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司长 罗静: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加速迈入智能时代,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日渐显现。”数据已跃升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重塑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深刻影响着世界的发展、安全、文明与治理。

在人工智能加速迭代的背景下,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已成为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驱动文物行业数智化转型的重要引擎。

随着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持续推进,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积淀形成规模庞大、类型多样、内容丰富、价值突出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伴随数据体量持续增长、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文物数字化保护重心已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从数据的大规模采集转为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智能化分析、高效化利用。亟需健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的高质量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集,充分释放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要素价值。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为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治理提供了系统明晰的制度保障。共九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等。第二章至第七章,规定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的概念界定、管理方式、管理流程和具体要求等内容。第八章监督与责任,明确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风险监管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制定《办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以规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以明晰规则提升数据质量,以畅通渠道推动数据流通,以优化服务赋能数据利用,推动文物保护和数字化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数字时代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弘扬。

《办法》发布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办法》要求,建设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登记管理平台,统筹布局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国家与区域存储中心,确保《办法》的落地见效。谢谢大家!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罗静先生的详细介绍,让我们了解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基本的内容框架。

下面,请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司长彭跃辉先生介绍《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有关情况。

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司长 彭跃辉: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切实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质量和水平,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了《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并于日前印发。

革命文物点多面广,保护任务艰巨繁重。坚持问题导向,锚定实践需求,出台技术导则,规范工程实施,深化系统保护,对统筹推进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技术导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更加注重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实效性,旨在着力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工程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技术导则共计七个部分,即总则、基本概念、一般性要求、调查与评估、勘察与设计、施工与验收、衔接性要求,聚焦革命文物本体修缮和环境整治的工程性干预行为,研提关于认知基准、工程实操和行为准则的技术要求,分为三个版块进行内容阐述:

一是总体要求,概述制定目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和工程实施的普遍要求;

二是分项要求,针对调查与评估、勘察与设计、施工与验收,分类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每个工作阶段应当遵循的内容要求、深度要求和技术要求;

三是衔接要求,简述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保护行动、项目示范、工程检查,扎实推进技术导则落地施行,充分发挥技术导则的指导性和影响力。加强宣传阐释、深化案例解读,更好引导社会各界深入理解技术导则的基本理念和核心要义,广泛凝聚不断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质量的社会共识。加强行业指导、严格工程监管,筑牢质量意识、打造精品工程,推动革命文物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增强革命文物保护的专业水准、技术能力和管理绩效。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彭跃辉先生的详细介绍,让我们对《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编制思路和基本内容有了初步认识。

下面,请媒体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

请右边这位男士。

新华社记者: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是文物领域首个数据管理专项文件,请问《办法》有哪些创新突破?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这个问题请罗静先生回答。

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司长 罗静:

感谢您的提问,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解答。首先,《办法》明晰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权益主体。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为实现文物永久保存、永续利用而投入国家资源组织生产的成果。《办法》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数据是谁的、谁来管”这一核心问题,为后续的有序利用奠定了基石。《办法》强调要通过协议约定、数据登记等方式明确各类数据归属和各方权益,确保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全过程权益归属明晰。

第二个方面,《办法》明确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责任主体。《办法》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安全监管责任。《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在文物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国有文物管理机构不仅是管理文物的机构,也是管理文物数据的主体。

第三个方面,《办法》构建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尤其是建立了数据登记制度,提出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要求,将数据登记作为数据管理的核心抓手,实现文物资源数据来源可溯、流向可查、利用可管,提升文物资源数据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罗静先生的回答。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办法》明晰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权益主体、责任主体和构建的文物资源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请继续提问。请中间第二排的这位女士。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是指导革命文物保护技术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我的问题是,技术导则通篇贯穿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其中强调的保护理念是什么?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这个问题请彭跃辉先生回答。

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司长 彭跃辉:

谢谢您的提问。技术导则坚持保护第一,突出本体保护、原址保护、原状保护、整体保护,明确强调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是文物价值的核心载体,明确强调革命文物应当“保什么”和“怎么保”的基本要求。

革命文物工作要把保护放在首位,准确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和一个工作重心:

一是坚持价值保护优先,真实、完整地保存并延续文物价值、历史信息和革命氛围,讲好革命故事,传承红色基因。

二是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系统保护并延续历史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完整保护并延续体现文物价值及其载体的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

三是坚持最小干预,工程性干预不得造成对历史信息的改变和对文物价值的破坏,力戒过度干预、不当干预,力戒“焕然一新”“常修常新”。

四是坚持整体保护,以保护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为工作重心,一体推进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工程性干预措施不得改变革命文物原状,不得破坏革命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革命文物的历史环境、历史风貌、历史氛围。一个好的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应当让后人看到的是革命历史的真实与厚重,感受到的是艰辛历程的铭记与革命精神的传承。这正是技术导则贯穿始终的保护宗旨和价值追求。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彭跃辉先生的回答。三项基本原则和一个工作重心,充分体现了《技术导则》贯穿始终的保护宗旨和价值追求。请继续提问。请左手边第三排的女士。

中新社记者:

《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为回应社会各界对文物数据的强烈需求与期盼,提出了哪些重要举措?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这个问题请罗静先生回答。

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司长 罗静:

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文物数据的需求日益增长。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更加便捷的方式了解文物、走近历史;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希望获得系统、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科技创新、教书育人;公共文化机构以及文化创意、展览展示、新技术应用等领域,也期待形成规范、稳定的文物数据提供渠道。

为了满足社会各界对文物数据的强烈需求与期盼,《办法》强调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提供主动公开、授权使用等服务。《办法》借鉴数据治理领域的先进理念,提出了“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控可计量”要求,原始数据留存在文物管理机构或存储中心的安全域内,不直接对外流转;经过标准化处理形成的质量可靠、非涉敏、非涉密、权益归属清晰的加工后数据,则通过分级服务机制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办法》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提供了一条“可控开放”的操作路径——既能保证核心数据安全,又能让加工后的数据产生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在主动公开方面,由于实体文物受到展厅容量、开放时间和保护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全部长期展出,而数字资源可以突破时空限制,把有限的线下展陈延伸为全天候公共文化服务。《办法》要求国有文物管理机构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动公开文物高清影像以及数字展览等内容,满足社会公众浏览、欣赏、学习等使用需求。

在非营利性授权使用方面,文博从业人员、科研人员、教育从业者等文物考古研究与价值阐释主体,需要来源可靠、信息完整、体系化的文物数据,支撑开展学术研究、论文刊发、公益展览、公益宣传等非营利活动。《办法》要求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明确使用范围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授权方式提供相应的文物数据。例如,故宫博物院的“故宫名画记”向公众开放馆藏书画文物高清影像,并将其与学术论文等资源进行关联,同时设置明确的使用授权入口,为专家学者和文博爱好者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专业支持。

在经营性活动授权使用方面,当前,现象级作品不断涌现。例如,前一段时间热播的历史剧《太平年》依托吴越国出土文物、馆藏史料开展器物、场景复原,剧集热播带动吴越文化传播;国产游戏《黑神话:悟空》以文物造型、建筑形制等作为美术创作蓝本,打造兼具东方美学的数字内容,在海内外收获广泛影响力,反向带动文旅热度与相关文创产品的开发。优质文化内容不断涌现、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实践充分印证了:来源权威、内容准确、开放规范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文物创新创造的真实源泉。为了满足商业展览展示、文创产品设计与开发、影视动漫制作、广告宣传、游戏开发等营利性需求,《办法》规定,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根据使用方申请,协商确定授权使用范围和服务费用,提供相应的数据。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采集、加工等工作,参与机构可享有优先使用数据服务的权利”,以制度形式确认了国有文物管理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文创机构等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关系,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等活动,构建基于文物数据和应用场景驱动的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范式。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罗静先生的回答。《办法》回应社会各界对文物数据的强烈需求与期盼,目标清晰、举措得力。请继续提问。请中间第三排的女士。

中国文化报记者:

我们知道敦煌研究院在文物行业较早开展文物数字化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数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发布后对做好敦煌文物数据的科学管理和开放利用有哪些指导和影响呢?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这个问题请俞天秀先生回答。

敦煌研究院副院长 俞天秀:

谢谢您的提问!敦煌研究院是管理世界文化遗产敦煌莫高窟等6处石窟的保护、研究、弘扬、管理的综合性研究型事业单位。30多年致力于“数字敦煌”实践,目前已完成323个洞窟的数据采集,16处大遗址三维重建,227个洞窟的全景漫游制作,已经形成超过600TB的文物数字资源。《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发布对指导敦煌研究院做好敦煌文物数字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敦煌研究院认真组织学习落实《办法》,并运用《办法》指导数字化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等各个领域工作。

在数据采集与加工方面,我们已经建立了一支覆盖摄影采集、图像处理、三维重建、色彩管理等专业的全职技术队伍。技术实施中,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遵循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石窟寺二维数字化采集与加工》《石窟寺三维数字化采集与加工》的行业标准执行,全过程保障了人员、文物、数据及设备安全。

在数据存储方面,敦煌研究院建有专业的数字敦煌数据机房,采用自建的分布式存储架构,并构建了“一主两异地”的备份机制,配套制定了完善的数据存储规范和工作流程,涵盖数据分级分类、命名规则、存储路径结构、备份策略及归档周期等。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度、技术、人员三个层面全面保障了数据存储安全。

在数据服务方面,在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存储安全的基础上,我们有序实现数据的对外开放。遵循《办法》规定的“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控可计量”的要求,将加工后数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制定了敦煌研究院文物资源对外授权系列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要求,根据不同场景分类施策:

公益性利用场景,包括浏览、查询等,通过“数字敦煌资源库”“数字敦煌开放素材库”“数字藏经洞”平台等官方平台免费向公众开放,保障公共文化属性;

非营利性利用场景,包括学术研究、公益展览、公益宣传等场景,采取收取合理成本费或无偿的方式,授权使用;

营利性利用场景,包括文创开发、影视动漫、游戏、商业展览等场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授权范围与费用,签订授权协议后提供利用。

同时,按照《办法》规定,我们对所开放利用的数据采取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障流转全过程可追溯。接下来我们还将按照《办法》规定,做好敦煌文物数据的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真正实现文物数据权益清晰、开放有序、利用有效、安全可控的科学管理目标。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俞天秀先生的回答。我们期待敦煌研究院推出更多精品文物数字资源,助力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请继续提问。请中间第四排的男士。

人民网记者:

文物本体是革命文物保护的核心。那么请问,革命文物修缮工程如何切实加强文物本体保护?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这个问题请彭跃辉先生回答。

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司长 彭跃辉:

谢谢您的提问。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本体是革命文物修缮工程的首要任务。技术导则围绕调查与评估、勘察与设计、施工与验收三个关键阶段,坚持全方位研究、系统性保护、全流程管理,严格保护、有效保护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是强调研究贯穿全过程,构建“革命史实—文物本体—历史环境—有价值历史痕迹”的关联体系,确保技术措施建立在对文物价值及其载体关系的精准认知之上;实地调查并全面记录革命文物各本体构成的保存现状,逐项评估革命文物原状信息并区分不同状态,准确识别有价值的历史痕迹,确认革命文物修缮工程的保护对象并详述保护要点。

二是强调修缮设计的科学性,确保干预范围有据可依、修缮措施更具针对性和精准性。要以革命文物原状保存与延续为出发点,针对文物本体的特性和病害,提出科学合理的文物保护技术路线、措施和方法,做到既有效解决了文物安全问题、又完整保存了历史信息,维护和延续革命文物的年代感、历史感、沧桑感。

三是强调严格依序实施,确保规范施工、精细作业、全程可溯。工程实施严格按照经批准同意的设计文件统筹推进,实行流程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系统完整的施工日志和影像记录。严禁采用可能导致革命文物原状被破坏或者有价值的历史痕迹被损毁的简单粗暴施工方式,严禁野蛮施工、冒险作业,严禁擅自拆砌、铲除重做。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彭跃辉先生的回答,请继续提问。因为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

请中间第四排的女士。

北京日报记者:

环境整治是革命文物保护的重要工作。请问,下一步我们如何有序推进革命文物环境整治工程?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这个问题请王兵先生回答。

北京建筑大学副教授 王兵:

谢谢您的提问。革命文物环境整治工程强调保护有价值的历史环境要素,调整、拆除或者置换损害历史环境、破坏历史风貌、干扰历史信息传达的建筑物,制止可能损害文物价值或影响文物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统筹推进革命文物环境整治工程,务必做到“守底线、做减法、慎加法”。

守底线,就是对该保护的要保住。环境整治的第一要务是“守护”,确保把有价值的历史环境要素逐一识别、严格保护。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周边建筑,保护其格局与形制,不能大拆大改、拆真建假;对街巷肌理、地形地貌,不得随意改变位置关系或者视线关系,不能随意拉直拓宽或者挖山填湖;对古树名木、名人手植树和“消息树”“哨兵树”“纪念树”,确保其健康生长,不得随意伐移。

做减法,就是对不该有的要“清乱”。对威胁文物安全、影响历史风貌的不利因素进行清除;对后期不当增建、遮挡视线、体量失控、色彩跳脱的建筑物进行必要改造以消除负面影响;对与革命主题和整体氛围不协调、不相容的活动和业态进行清理。

慎加法,就是对不必建的不要建。坚持多保护、少新建,不得以保护为名大拆大建、以恢复为名大肆新建、以纪念为名大搞建设,不得过度硬化、亮化、绿化、美化,不得盲目建设大广场、大院落、大花园、大绿地、大水体、大马路、大停车场、大雕塑、高围墙。已经完全消失的历史环境要素,原则上不得恢复或者重建。革命旧址、遗址本身就是一个革命的、艰苦的地方,不要追求贪大求洋、富丽堂皇,不要建成园林化、现代化景区,我们需要的是真实、朴素、有艰苦奋斗氛围、有浓厚历史感的革命圣地。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大明:

感谢王兵先生的回答。

今天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发布人的详细介绍,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媒体朋友持续加大文物工作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知识普及,不断提升文物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作者:国家文物局编辑:褚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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